那是托词,他作为一把手不知道会污染,他是说那时候只重视gdp不重视环境保护,那人家李达康为什么意识到,后来赵家公子也说他一开始也不想批,后来才绞尽脑汁用小高攻破高书记,后来批完项目就进了省委常委
空气污染严重吃什么食物能改善污染对人的危害
空气污染可是不太好整,每天每时每刻都在呼吸,还是得政府下大力度整治。
还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空气质量标准》的重新制定都是信号。
同时和水污染一样,也在催生着另一个产业,即空气净化产业,空气净化器已经走过了一段时间,但因其存在无法超越的弊端,而现在只能做无力的挣扎。
新风系统的诞生使得空气净化行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它的净化尊龙凯时登录首页的解决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们在居室内健康呼吸的需求,已经逐步走向普及。
有没有人知道全国各地餐饮油烟污染整改信息?
餐饮业环境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其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第三产业也蓬勃兴起。
由于餐饮业规划建设与管理严重滞后,大部分餐饮企业建在居民楼下,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因此餐饮业的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就成为近年来环境信访群众投诉最多的环境问题之一。
例如,厦门市湖里区2月份接到群众投诉的120多件中,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约占80%。
然而,此类投诉在处理时比较困难,也具有普遍性。
难点之一:有关餐饮业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餐饮业的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已成为市区群众投诉最多的环境问题之一,然而至今为止,关于餐饮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虽然《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做到达标排放。
油烟净化装置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应当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法据此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在执法实践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199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来执行,将餐饮业作为建设项目同样对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餐饮业依据营业面积的大小以及所处的位置是否处于敏感区来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这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并不难,但对于餐饮业的业主来讲,理解这些条款就不那么直观和简便,即使了解这些规定的业主也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为其违法行为辩解。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90%以上的餐饮业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更谈不上环境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以及竣工验收,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扰民现象也就是必然的结果。
难点之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 在实地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餐饮业的业主普遍认为,他们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纳税登记证。
他们认为,既然这些政府部门给他们发了“三证”,就说明政府允许他们营业,他们是合法业主,同时他们也向国家纳税了,为国家做了贡献,现在已经开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却认为他们是违法经营,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他们不能理解,也接受不了。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他们申辩道,在办理“三证”手续的时候并没有哪个部门告之他们要办理环境保护手续,既然都是政府部门,为什么不能一次性告之他们应办理的所有手续?到今天才知道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他们早知道的话,就不会违法开这个餐饮店,或者象办理其他手续一样来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了。
诚然,餐饮店的业主不知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不能成为他们不守法的理由,责无旁贷地必须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他们申辩的理由也值得我们反思。
在一些地区,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继续对没有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餐饮店颁发营业执照的现象依然存在。
由此反映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因而不能从源头上控制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结果是滞后的环境行政处罚,这就更加剧了餐饮业环境管理的难度和执法成本。
难点之三:环境行政诉讼时间长、成本高、效果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这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加强服务的观念,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力推进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但在餐饮业环境执法过程中,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却有另外一种体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违法餐饮店的调查取证,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而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才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